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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徐××、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徐××,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初字第488号原告:石××。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星街××西××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徐××、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