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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187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高××,杭州皋亭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1877号原告:蒋××。被告:张××。被告: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号××621、623室。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号××909、910室。法定代表人:张××。被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号××602、603室。法定代表人:高××。被告:高××。被告:杭州皋亭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高××、杭州皋亭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蒋××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高××、杭州皋亭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由原告蒋××负担。其余15240元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