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段志富与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富,李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656号原告:段志富,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开发区岑一路12号。被告:李小根,杭州市江干区范家公寓15幢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富与被告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