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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段志富与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富,李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656号原告:段志富,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开发区岑一路12号。被告:李小根,杭州市江干区范家公寓15幢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富与被告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