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兰花与吕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兰花,吕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高兰花,农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进化街10号。(身份证:230103195307183949)被告吕成飞,农民,环县玉城街道南大岙村青南路12号。(身份证:××030355)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兰花与被告吕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兰花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