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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兰花与吕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兰花,吕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高兰花,农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进化街10号。(身份证:230103195307183949)被告吕成飞,农民,环县玉城街道南大岙村青南路12号。(身份证:××030355)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兰花与被告吕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兰花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