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曾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夷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公司职员。被告曾杨,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