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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鲍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