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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649号原告: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家园管理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应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