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祥献与何旭民、龚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祥献,何旭民,龚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37号原告毛祥献,经商,东街道毛店村3组。被告何旭民,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何宅村下园。被告龚英英,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何宅村下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祥献诉被告何旭民,龚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祥献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样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金星代理审判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