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济民五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魏绍安、魏绍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绍安,魏绍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民五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绍安,男,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绍信,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中区。上诉人魏绍安因返还水电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济中区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绍安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绍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绍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魏绍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