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民五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魏绍安、魏绍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绍安,魏绍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民五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绍安,男,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绍信,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中区。上诉人魏绍安因返还水电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济中区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绍安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绍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绍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魏绍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