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游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冯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清,李富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游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冯文清被执行人李富森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8)游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富森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收入8331.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长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