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212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刘建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刘建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12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治台村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843698982法定代表人:王春胜,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林,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关于开封市祥符区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刘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1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刘建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欠款5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建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建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董合义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人民陪审员 张道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荣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