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894号申请人韩某,女��1930年12月19日生,汉族,武汉市五丰面粉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某(别名张妍君),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1800元、执行费是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185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 判 员 刘 辉审 判 员 余文庆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