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汉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894号申请人韩某,女��1930年12月19日生,汉族,武汉市五丰面粉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某(别名张妍君),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1800元、执行费是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185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 判 员  刘 辉审 判 员  余文庆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