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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兴福与傅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5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兴福。法定代理人:洪利琴。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反诉原告):傅明浩。委托代理人:金达洪、李荣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兴福与被告(反诉原告)傅明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兴福撤回对傅明浩的起诉;二、准许傅明浩撤回对王兴福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592元,减半收取57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20元,合计10216元(缓交),由王兴福负担2961元,由傅明浩负担72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傅明浩负担315元,王兴福负担326元;法医鉴定费2500元,由王兴福负担900元,傅明浩负担1600元。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