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宁波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徐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徐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宁波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区F2地块。负责人:娄甫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满昌,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继明,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芳,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徐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88元,减半收取4194元,由原告宁波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 鑫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时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