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与程集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程集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69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叶伶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永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伟荣。被告程集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程集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