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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航民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何某。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葛红卫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由审判员葛红卫,与审判员孙立军、人民陪审员朱彩英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对此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2008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原告每月为被告的布料提供印染加工服务,并按时向被告交付印染完成的布料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该期间原告开具的总的发票金额为734077元,但被告仅陆某某原告支付染费61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拖欠未付至今。2009年2月10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又为被告提供印染加工并开具了1119.30元的增值税发票,现被告共计拖欠印染加工费125196.30元。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印染加工费125196.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887元(自2009年1月1日计算至2010年3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0%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印染加工费本金124077元,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计算至2010年3月1日,按照年利率5.4%计算的利息7801.55元。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33份,证明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印染加工服务,共计印染加工酬金735196.3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抗辩权利。经本院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查询上述发票认证情况,经查询,发票编号为00257827,日期为2009年2月10日的增值税发票没有认证信息,其余原告于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12月30日之间开具的32份增值税发票均有认证信息,该已认证发票累计票面金额为734077元,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原告每月为被告的布料提供印染加工服务,并按时向被告交付印染完成的布料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该期间原告开具的总的发票金额为734077元,但被告仅陆某某原告支付染费610000元,剩余款项124077元拖欠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印染加工的承揽酬金124077元未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承揽酬金以及支付合理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核,其变更后的利息损失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有限公司承揽酬金人民币12407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0%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801.55元,合计人民币131878.55元。如果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38元,由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葛红卫审 判 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