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鲍某某。被告:应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应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3月10日,被告因缺资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有被告出具《借条》为凭,借款后被告没有支付本息。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应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承担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应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人民陪审员 潘美利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燕群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