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顶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铁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顶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铁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宁波市顶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9号7-9。法定代表人:肖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凯,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铁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华宏国际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周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飞龙,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良,波市江东区白鹤新村77幢223号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顶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铁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顶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顶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顶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