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建青与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天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青,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天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940号原告:章建青,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上章村221号。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天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大花园村。法定代表人:王周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青诉被告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天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青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章建青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依法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章建青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