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柯元芳与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元芳,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柯元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西单小区2幢403室。被告朱明,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朱家湾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元芳与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柯元芳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