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柯元芳与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元芳,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柯元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西单小区2幢403室。被告朱明,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朱家湾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元芳与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柯元芳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