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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商外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长江印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长江印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乔治。委托代理人:程宇。委托代理人:施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长江印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光。委托代理人:徐平华。上诉人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莱克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长江印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长江公司与依莱克顿公司之间曾有彩盒定作承揽合同关系,长江公司向依莱克顿公司供货后于2008年12月30日向其出具增值税发票(已由依莱克顿公司抵扣),载明交付彩盒900138、900139两款,合计价款85535.80元,该承揽报酬85535.80元依莱克顿公司至今未付。其间,因质量异议,长江公司向依莱克顿公司出具“关于依莱克顿两款彩盒质量整改报告”一份,载明彩盒存在UV掉油(色)和原纸底色偏差的质量不良情况。2009年6月10日,长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依莱克顿公司向其支付拖欠报酬85535.8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公司和依莱克顿公司之间虽未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长江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承揽工作成果的主要义务,依莱克顿公司已接受,故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对承揽定作的工作成果彩盒的数量、价款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长江公司交付的彩盒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以及质量瑕疵是否造成依莱克顿公司损失并应相应减少价款。依据依莱克顿公司提供的由长江公司出具的“关于依莱克顿两款彩盒质量整改报告”,交付的彩盒存在UV掉油(色)和原纸底色偏差的质量不良情况属实。长江公司出具的该整改报告中称:“UV掉油(色)主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出货紧急,裱瓦后多余水分反渗到面纸从而导致UV层软化所致,自然环境下待纸箱自然干燥后便可达到预定标准。上述两项不良属于彩盒轻缺陷,对彩盒主要功能性使用和外观不会造成严重影响”,事实上依莱克顿公司在验货发现瑕疵后接受了该批彩盒(抵扣了增值税发票)并包装出口给外商。在质量瑕疵严重程度双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质量瑕疵的严重程度应由已取得定作工作成果的依莱克顿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审理中依莱克顿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因缺乏有效样品而无法进行,故该院综合长江公司出具的整改报告中“上述两项不良属于彩盒轻缺陷,对彩盒主要功能性使用和外观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表述和依莱克顿公司在验货发现瑕疵后仍接受彩盒并包装出口货物的事实,认为彩盒的质量瑕疵属于较轻的质量缺陷,依莱克顿公司抗辩存在质量瑕疵的理由成立;因依莱克顿公司未提供因质量瑕疵所致损失金额的充足依据,故其要求因质量瑕疵减免部分报酬至40000元的抗辩难以成立,该院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而彩盒存在较轻的质量缺陷通常造成较低的损失,故酌情予以扣减10%的承揽报酬作为承揽人长江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余下承揽价款依莱克顿公司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依莱克顿公司支付长江公司承揽报酬76982.22元;二、驳回长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由长江公司负担194元,依莱克顿公司负担1744元。上诉人依莱克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长江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其交付的彩盒存在质量问题。二、依莱克顿公司因长江公司交付的彩盒的质量瑕疵而造成经济损失,长江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依莱克顿公司无需向长江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45535.80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长江公司未陈述答辩意见。二审期间,长江公司和依莱克顿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依莱克顿公司向长江公司定做彩盒,其对于应支付长江公司的85535.80元的承揽报酬无异议,但其上诉称,长江公司交付的彩盒存在质量问题,故应相应减少承揽报酬45535.80元。对此,承揽报酬的减少数额应根据长江公司交付的彩盒的瑕疵程度加以确定。根据长江公司出具的并经依莱克顿公司确认的整改报告,彩盒的质量不良属于彩盒轻缺陷,不影响彩盒使用功能,对于彩盒的外观不会造成严重影响。依莱克顿公司所称该两批彩盒存在严重质量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依莱克顿公司在知悉彩盒存在上述缺陷后,仍接受了该批彩盒,并已将彩盒转售给第三方;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由于该批彩盒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具体的损失金额等事实更进一步说明了彩盒不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因此,原审法院根据长江公司交付的彩盒存在轻微质量瑕疵而酌定依莱克顿公司扣减10%的承揽报酬并无不当,依莱克顿公司因长江公司所交付彩盒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主张扣减近60%的承揽报酬于法无据。综上,长江公司与依莱克顿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合法有效,长江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彩盒,对于该批彩盒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审判决也以扣减10%承揽款项的形式对于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正确。依莱克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元,由上诉人依莱克顿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健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劭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