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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义与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义,盛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樊义,经商,稠城街道南门街仓里31号。被告盛秀勇,经商,义亭镇古亭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义与被告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元,由原告樊义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