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义与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义,盛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樊义,经商,稠城街道南门街仓里31号。被告盛秀勇,经商,义亭镇古亭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义与被告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元,由原告樊义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