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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华海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华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海花,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家港市金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永兴村。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海氨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金茂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3.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2003.50元,由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