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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煌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富华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何建华,陈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80号。负责人蒋伟,分行行长。被告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董事长。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法定代表人濮德芳,董事长。被告绍兴市越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东市法定代表人李越江,董事长。被告绍兴市华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染料城4-130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董事长。被告绍兴市富华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染料城2-48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董事长。被告何建华,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环山路**号*幢***室。被告陈丽红,越城区环山路11号3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煌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富华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何建华、陈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平平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人民陪审员  唐 百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