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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岩)日发数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被告河北××××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公路××里处。诉讼代表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