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孙某,无业。被告王某,曾用名王英。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敏,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郭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加之被告对其不信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于2001年认识,2003年至2008年一直保持恋爱关系,且共同生活,彼此之间有了较深的了解才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偶尔发生过误会,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自行相识,2002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六年同居生活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加强沟通,清除隔阂,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