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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志与陈赛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陈赛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635-1号原告:郑志,25197504103836),汉族,宁波鄞州钟公庙开丰钢管租赁站业主,现住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村。被告:陈赛林,无固定职业,现住宁波市象山县丹城文峰小区41幢98梯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与被告陈赛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赛林价值9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赛林银行账户存款98000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