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叶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