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民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益生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王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陈益生,王铁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俊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益生。原审被告王铁锋。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依法减半收取422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