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凤娣与傅长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娣,傅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娣,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下一灶村稳健。被执行人傅长根,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下一灶村。本院在执行王凤娣与傅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长根下落不明,其所有的位于慈溪经济开发区下一灶村的两间二层楼房正在另案中拍卖,可待拍卖后参与分配,傅长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7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房赤敏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