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宗宇与张新边、王建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宇,张新边,王建备,叶献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4号原告黄宗宇。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张新边。委托代理人姚月武。委托代理人何朝丹。被告王建备。被告叶献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宇与被告张新边、王建备、叶献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宗宇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黄宗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宗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宗宇负担(原告黄宗宇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350元)。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