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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执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与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韩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韩俊,颜海芬,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百丈路168号会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041316-1。法定代表人史咏萌。被执行人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东区中山东路823弄24号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9490781。法定代表人韩俊。被执行人韩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东区。被执行人颜海芬,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产业区A区芦岙契头区块,组织机构代码:75626564X。法定代表人韩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韩俊、颜海芬、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韩俊、颜海芬、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