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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仇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05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常润根。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叶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