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690-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姜召芬与矫吉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召芬,矫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690-2号申请执行人姜召芬,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观水村。被执行王俭平,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缫丝夼村。被执行人矫吉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的(2009)烟牟观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6月14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俭平与夏明香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矫吉刚、王俭平(王俭平之配偶夏明香)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