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阳光长缨酒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2号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吕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张厚,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