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秦宗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秦宗武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南宁工程机械市场2-108号。法定代表人刘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启亮,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爽,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秦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宗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保全费1466元,合计3508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代理审判员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杨 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