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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幼良、王幼良与被上诉人宋三强、原审被告罗巍巍民间借与宋三强、罗巍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幼良,宋三强,罗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幼良,汉族,住绍兴市世禾新村**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三强,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平水镇王化村***号。原审被告罗巍巍,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望花畈东区**幢***室。上诉人王幼良与被上诉人宋三强、原审被告罗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