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郑××。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丹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