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剑松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剑松,陈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刘剑松。委托代理人:孔夏雨、朱赟。原审被告:陈小林。原审原告刘剑松诉原审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09)杭西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刘剑松因其诉求债权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处理中已挽回了部分财产损失,故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剑松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剑松撤回诉讼的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撤销原审(2009)杭西商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莉萍审 判 员 张 争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