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0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余俊兰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余俊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刑终40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俊兰,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内江市市中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挡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敏,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俊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10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俊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余俊兰不服,“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俊兰诈骗的事实尚不清楚,相关资金去向还有待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0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瑜 审判员 曾 箭 审判员 唐 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