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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何顺富与兰溪市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富,兰溪市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兰商初字第467号原告何顺富。被告兰溪市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寅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富与被告兰溪市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需要查清被告身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顺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富撤回对被告兰溪市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顺富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