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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宝华与马黎、马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华,马黎,马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63号原告:徐宝华。委托代理人:汪迪波。被告:马黎。被告:马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华诉被告马黎、马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华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华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2603.50元,由原告徐宝华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