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宝华与马黎、马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华,马黎,马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63号原告:徐宝华。委托代理人:汪迪波。被告:马黎。被告:马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华诉被告马黎、马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华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华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2603.50元,由原告徐宝华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