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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丕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陈丕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瑞安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隆银。被告陈丕墨。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丕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