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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红有与蒋守标、楼允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有,蒋守标,楼允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徐红有,经商,城街道春联村西田82号。委托代理人刘志明。被告蒋守标,经商,市苏溪镇新乐村8组。被告楼允泽,经商,乌市苏溪镇上大路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有与被告蒋守标、楼允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有于2010年6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