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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陈×,张××,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主动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