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云X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健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云X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健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云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海某,广东百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某。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健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清,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上列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百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海某、张长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海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开始进行LED灯管的交易。具体交易模式如下: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发光二级管,并规定了相应的年度交易价格;(2)为避免被告出现断货现象,支持被告发展,原告在每年月初提供红、绿、兰各50K数量的铺底存货,年底时结算货款,其余当月送货的货款,被告应于次月底前全部结清;(3)交货方式为原告送货上门;(4)被告收货并使用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提出,原告同时承担该批次LED给被告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按每支LED0.08元计算。双方最后一次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9月23日。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由被告提供《订购合同书》,明确具体的订购名单、单价、数量和金额,并注明交货日期,然后由原告进行生产后送货到被告。同时每月双方当面或通过传真方式进行对账,形成每月的对账单。根据双方对账情况,截止2010年1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合计88662.2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662.25元;2、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797.76元(自2010年3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10年4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称:反诉被告诉反诉原告欠货款88662.25元与事实不符。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除了直接采购LED灯珠的交易外,还有代加工LED芯片进行封装的业务。其中8772.25元为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为代加工LED灯的加工费,从反诉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和订购合同书可以直接看出。反诉被告没有阐述合同纠纷产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是由于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和代加工封装的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驳回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加工封装CREE芯片损失的直接材料款92645.7元,直接加工费15403.25元;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杭州项目维护的差旅费13675.5元;4、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海螺项目的损失37520.5元;5、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开始发生LED灯管的交易。双方最后一次于2008年9月2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单价、规格等,付款方式为当月货款次月底结清。该合同第四条第32项还约定:“甲方(被告)收货并使用后,如发现乙方(原告)LED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成品在通电老化过程中及使用过程中LED不良率超过1‰(不含焊接操作过程中不良产品),乙方应承担该批次LED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按每支LED0.08元计算),不含该批次的LED货款。如发现上述问题,甲方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提出。出厂产品,如有质量问题6月内提出。”此后,双方按上述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截止2010年1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及加工款共计88662.25元,(其中加工款为8772.2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1、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出具一份《不合格改善报告》,对被告提交的由原告先前交付的169000PCS中的10PCSLED灯管进行了检测。原告作出的原因分析注明:10PCS不良品中,4PCS死灯,2PCS工作正常(其中1PCS金线下榻),4PCS正常情况不亮,下按能亮;在显微镜下观察,焊线情况良好,初步分析为银浆与芯片之间脱落,因是局部现象,可排除银浆本身质量问题;再据客户反馈,后续加工焊接高温度调低后不良率有所下降,最大可能为局部焊接温度异常,造成银浆层与芯片脱离。原告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注明:建议客户调整焊接温度,检查焊接机器,以达到焊接标准:<260℃,时间低于5秒。2、2010年2月5日,被告曾发一份《联络函》给原告,称2007年海螺科研中心项目采用原告的蓝光LED灯存在质量问题,现场维修费用42943元,应由原告公司承担一半,不良货款及赔偿12000元应在未付款项中扣除。原告公司负责人签复:之前合同未要求原告公司承担维护费用且被告应在6个月内提出,故原告不承担此费用,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3、2010年4月21日,深圳市智成X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送检的3PCS灯管进行检测,结论是:两只样品处于死灯或微亮发光状态,另外一只能正常点亮;在死灯及微亮样品的正上方施加压力后都能正常点亮,原因可能是在固晶工艺过程中支架存在污染物或银胶在长期工作后失效,建议固晶前对支架进行清洁或使用不同厂商的银胶进行试验。4、经法庭询问,被告不能提供未曾使用过的原告所供产品以进行质量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采购合同书》、对账单、《联络函》、《不合格改善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对欠原告货款及加工款88662.2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除应支付外,还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请求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算,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供给被告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问题,被告虽然提交了深圳市智成X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的分析报告,但一则该公司无相应的检测鉴定资质且其分析结论并不明确;二则被告不能证明其送检产品确系原告所供应;故该公司分析意见不能作为判断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原告2010年2月5日出具的《不合格改善报告》也未明确承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只提供了169000PCS中的10PCS进行检测,即使10PCS全部有质量问题,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而被告在2010年2月5日的《联络函》中所称的2007年海螺科研中心项目所用产品并非本案所涉货款之产品,其内容也不足以证明本案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此外,被告现在也不能提供原告所供且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以进行质量鉴定。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健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云X光电有限公司货款及加工款88662.25元。二、被告深圳市健X科技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深圳市云X光电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自2010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被告深圳市健X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8元,反诉受理费1742.5元,保全费91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部分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随上述款项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百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学军书记员 陈 颖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