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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姜军民,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另150元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