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姜军民,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另150元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