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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单位职员等与黄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黄国华信用卡,黄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龙港镇泰安路25-33号。代表人:缪存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乐,系原告单位职员,住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皮坊巷28号。委托代理人:余小燕,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黄国华,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11230258,住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23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黄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成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