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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章某在大通商厦门口,用假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从郑某处骗取人民币5万元。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章某退出全部赃款。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因做装潢工程缺少资金,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害人郑某借款。被告人章某遂在金华市客运西站附近以100元人民币定制了座落于兰溪市梅江镇前倪村房屋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假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章某在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今朝商厦门口,将座落于兰溪市梅江镇前倪村房屋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假土地使用权证交给被害人郑某,从被害人郑某处骗取人民币5万元。2009年5月7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将在逃的被告人章某抓获。同年5月13日,被告人章某通过公安机关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供述;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4、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假房屋所有权证、借条;5、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证明;6、被告人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章某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雅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