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非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六彩、裘桂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六彩,裘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非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郑六彩,农民。被执行人裘桂琴,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郑六彩、裘桂琴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仙计生征字(2009)第9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台仙执非字第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搜索“”